一、精神障碍是什么?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
二、目前纳入社区管理的精神障碍患者包括哪些?
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情感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三、政府部门谁管精神卫生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四、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是怎样规定的?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五、对精神障碍的两大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至今颁布实施已十二年。然而,至今还有一些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不知道、了解、熟悉,致使他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理解、帮助、关爱都不足。精神障碍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情、关心、关爱弱势群体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大家都来关爱他们,拥抱他们,才能让他们早日走出自己的阴霾,走进阳光。
来源:盐城疾控微健康
编辑:吴佳
审核:赖丁本、黄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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